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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传统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,商业保理公司不断创新业务模式,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、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9月22日,大河财立方记者获悉,为强化商业保理公司风险监管,明确商业保理公司底线性经营规则,切实防范金融风险,按照“聚焦主业、减量增质、规范经营、守住底线”的原则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,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《河南省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》。
全文如下:
河南省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
商业保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,应严格执行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》(银保监办发〔2019〕205号)和《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豫金发〔2020〕6号)等相关规定,依法合规经营:
一、不得非法集资、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,以及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。
二、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。
三、不得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、资金担保、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。
四、不得准入引入代持股份、虚假出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股东。
五、不得允许被执法部门处罚、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董事、监事和高管。
六、不得采取业务不入账、账外借款、账外放款、账外拆借等方式账外经营,或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、地方各类交易场所、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经营商业保理业务。
七、不得有现金贷、高利贷、套路贷、票据中介、虚假交易、虚假合同等行为,以及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、讨债业务。
八、不得协助核心企业限定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融资提供方,或协助核心企业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,或协助核心企业采取各种方式不合理拉长账期,变相拖欠中小企业账款。
九、不得通过暴力、恐吓、侮辱、诽谤、骚扰等非法手段进行清收。
十、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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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标题【河南出台《河南省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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